A股“董监高”高危 保险公司生意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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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张征的朋友圈中,每天都有律师朋友向投资者征集索赔案例。
越来越多的股市投资者索赔案件,让张征意识到自己的职业可能面临潜在风险。因此,他向公司建议为管理人员购买一份董责险。
在5月15日的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证监会披露了2023年执法情况。2023年,证监会查办证券期货违法案件717件,同比增长19%;作出行政处罚539件,同比增长40%;处罚责任主体1073人(家)次,同比增43%;市场禁入103人,同比增长47%;罚没63.89亿元,同比增长140%。
作为一位职业董秘,张征曾任职于多家上市公司。但在发达国家市场被视为高管“标配”的董责险,却不曾是张征职业生涯中的必需品。
董责险,全称为董事、监事及高管责任保险,是以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下称“董监高”)对公司及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职业责任保险,也是上市公司治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在张征的职业圈子里,多数从事境外上市的朋友对这一产品比较关注。近两年来,一些A股上市公司董监高开始配置这一产品。
经济观察报以“责任保险”“责任险”为关键词在Wind进行搜索,结果显示,2024年以来,有270余家公司发布了拟购买或续保董责险的相关公告。而2023年同期发布相关公告的上市公司数量仅为74家。
2024年7月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新《公司法》”)将正式实施。新《公司法》在不断扩展与细化董监高责任的同时,还鼓励公司投保董责险,并要求投保公司的董事会向股东会报告责任保险的相关内容。
在华泰财险商险承保部金融险总监周一芳看来,今年以来,随着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新《公司法》实施在即,市场对董责险的询价出现了2020年新《证券法》实施后的小高峰。
监管对上市公司高管频开罚单,以及一宗又一宗证券市场民事侵权赔偿案,让个别高管“慌了”。董监高履职的风险敞口变得越来越大,董责险开始越来越多地进入A股上市公司管理层的视野。
在反复研究新《公司法》后,周一芳也在带领团队设计匹配非上市公司需求的保障方案。
4月30日,广汇物流(600603.SH)发布了一则董责险购买公告:为进一步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体系,保障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权益,促进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公司拟购买董监高责任险。
在具体的投保方案中,投保人为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被保险人为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保障责任限额不超过5000万元/年;保费金额不超过30万元/年。
同样在4月30日,新动力(300153.SZ)、三花智控(002050.SZ)等14家公司也发布了类似的公告。而在2024年4月,发布购买董责险计划公告的上市公司数量超过150家,相比之下,2023年4月发布类似公告的上市公司不足70家。
对大部分公司来说,购买董责险的议案仍需股东大会审议,其购买流程也需和保险公司反复沟通,最终方案落定仍待明确。但一个不容忽略的事实是,董责险正走进越来越多的A股上市公司的视野。
张征上一次关注董责险是在2023年底科创板公司泽达易盛案结束时。
2023年12月26日,上海金融法院宣布泽达易盛案以调解方式审结。投资者服务中心代表7195名适格投资者获2.8亿余元全额赔偿。这是继康美药业案之后出现的、我国资本市场第二例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例。张征关注到,泽达易盛曾发布投保董责险的公告,公告披露的投保限额是5000万元。
除泽达易盛外,类似案例还有不少。在紫晶存储先行赔付案中,相关机构依法向16986名投资者先行赔付了10.86亿元。
2023年11月,投资者保护机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针对摩登大道资金占用提起股东代位诉讼,代摩登大道诉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损害公司利益。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投服中心胜诉,判令控股股东瑞丰集团归还占用的资金及利息,三名个人责任人对控股股东占用的上市公司资金分别在100%、70%、10%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感慨2.8亿元赔偿额度之大的同时,张征和他的同事们也关注泽达易盛董责险的赔付情况,尽管保障额度与赔偿投资者的损失相差甚远,但保险公司能补偿多少损失以及如何补偿引起了广泛关注。
张征告诉经济观察报,自己此前工作过的公司也曾购买过董责险,但由于没有出险,张征对此关注并不多。在他的认知里,董责险并不能覆盖董监高人员在从业过程中的所有风险。但随着市场监管环境的趋严,股民索赔案件的增多,市场对这一风险保障的认知不断加深。
作为董责险的供给方,周一芳也有相似的感触:“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公司在接纳这一险种。从询价量来看,今年的咨询量较去年同期已有小幅增长,而另一次董责险的火热,是在2020年新《证券法》实施时。”
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发布的《中国上市公司董责险市场报告(2024)》(下称《报告》)显示,2023年,有304家上市公司发布过购买董责险的公告信息,去除往年已经发布过购买董责险公告信息的上市公司,2023年首次发布购买董责险公告信息的上市公司共计174家。
2021年,康美药业财务造假案件一审判决结果公布,康美药业被判赔偿投资者24.6亿元,原董事长获刑,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会计师被连带追责,其中包括4名大学教授在内的5名独董合计被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69亿元。在引发“独董”出走潮的同时,董责险的投保也迎来高峰。
尽管所有上司公司均可以购买董责险为董监高人员转嫁风险,但就A股目前数千家上市公司总数来看,投保率并不高。《报告》指出,购买董责险的上市公司数量在经历了三年持续快速增长后,2023年首次出现了回落。2021年董责险投保公司数量同比上升200%多;2022年投保公司数量继续保持较快增速,同比上升了36%,而在2023年,投保公司数量同比下降了10%。
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王民表示,这种新情况的出现,一方面是因为前期典型的虚假陈述案曝光已经过去一段时间,市场对证券诉讼风险上升的反应逐步消化,需求减弱或放缓;另一方面是董责险属于非强制保险,主要依赖上市公司的主动风险管理意识。此外,考虑到今年实体经济发展的挑战,也有上市公司出于节约成本的考虑。
而在张征看来,董责险的保障范围与其预期也存在着差距。对公司管理层来说,最担心的是违规事实认定后的行政处罚和投资者索赔。
董责险由公司购买,其保障责任主要是对被保险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公司管理职责过程中,因被指控工作疏忽或行为不当而被追究赔偿责任时,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周一芳介绍,董责险保障的“不当行为”主要是指因疏忽、错误、误导性陈述及违反职责等,并不包括罚款罚金、主观故意及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除此之外,董责险还往往包括投保公司在出现特殊情况时需要支出的危机处理费用、公共关系费用、名誉保护费用等。
风险提升 费率下滑
周一芳介绍,在其服务的投保客户中,大部分公司的保障限额在5000万元至1亿元人民币之间。《报告》也显示,2023年A股上市公司董责险保单限额选择以4000万元至6000万元人民币为主,其次是8000万元至1亿元人民币,最常见的保单限额为5000万元与1亿元人民币。2023年度最低保单限额为800万元人民币,最高保单限额为7.5亿元人民币,后者的发布主体为快递物流综合性龙头企业顺丰控股(002352.SZ)。
经济观察报发现,随着公司对这一险种关注度的提升,以及承保公司的增加,董责险的费率呈现下降态势。
简单剔除行业、公司体量、财务表现等因素,经济观察报发现,在2023年同期发布的董责险购买公告中,对应5000万元保障限额,上市公司往往需要支付不超过50万元规模的保费,但在2024年的公告中,这一数字降至不超过30万元。
王民表示,保险公司在风险认知方面存在差异,开展董责险业务较早的保险公司可能相对谨慎,但部分新加入这一市场的保险公司对风险的认知可能不够充分,在风险定价和承保筛选方面较为激进,长期来看不利于整个市场健康发展。
4月12日,《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正式发布,这是中国资本市场的第三个“国九条”。在周一芳看来,新“国九条”“严字当头”为整体导向,也使得上市公司的管理者们意识到履职勤勉尽责的重要性,对职业中潜在的风险更加谨慎,对工作中疏忽过失带来损失的风险,需要保险进行转移。
这对保险公司来说,也意味着赔付风险的提升。
周一芳称,监管环境的变化对保险公司来说也是一大挑战。与一家公司敲定具体保障方案往往需要半年或更长的时间,其中最为重要的环节就是核保。在核保时,保险公司会利用一些技术手段来了解投保公司的历史情况,除财务情况,历史数据,商业模式的成熟度外,保险公司还会关注行业类别和管理团队构成等因素。
法治基础日渐完善
在安杰世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詹昊看来,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的实施将进一步激发董责险市场的需求。
新《公司法》首次以立法明文规定形式鼓励公司投保董事责任保险,并要求投保公司的董事会向股东会报告责任保险的相关内容。
詹昊表示,董责险制度入法,从鼓励和倡导角度积极回应了市场需求,进一步强化公司投保董责险的重要性。为了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从适用范围、保障主体到报批程序,新《公司法》在建立董责险制度的同时,不断扩展与细化董监高的责任,适用范围从上市公司扩展到非上市公司,保障主体从独立董事扩展至全体董事,报批程序由股东大会批准改为投保后报告股东会。不断完备的董责险制度设置在变换的商业环境中顺势而生。
新《公司法》修订通过后,周一芳所在的华泰财险金融险团队进行了学习研究,而其关注的重点是如何匹配非上市公司的需求。
周一芳表示,上市公司第一次大范围关注董责险是在2020年。
2020年3月,修订后的《证券法》正式实施,新《证券法》对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虚假陈述等证券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大幅提高,例如,处罚额度从原来顶格处罚的60万元,上调到1000万元。同时,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是其履行具体经营决策的重要常设机构或人员,他们需要对上市公司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信息的准确、真实、完整。此外,新《证券法》还明确,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诉讼代表人提起证券民事诉讼,按照“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诉讼原则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董监高面临的诉讼风险显著提高。
周一芳表示,《证券法》修订并实施后,董监高所面临的责任约束机制不断强化,承担的责任风险逐渐升高,这激发了上市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对董责险的购买意愿。而《公司法》的修订则在更大的范围内产生了影响。由于上市公司有信息披露义务,尽管数量仅有几千家,但对此反应更加敏感;而非上市公司数量更为庞大,管理人员面临的履职风险也与上市公司有所区别,但由于没有强制信息披露要求,对《公司法》的修订反应较为滞后。“上市公司的关注点可能主要在信息披露风险转移的方面,更多的是为了应对投资者的索赔;非上市公司的风险关注点则多在公司内部,更担心股东或雇员的索赔。”周一芳表示。
董责险“本土化”背后的公司治理效力提升
从事保险相关业务二十余年的詹昊,近十年来才开始频繁接触董责险相关案件,主要涉及到中国企业在境外资本市场的上市公司,尤其是在美国证券市场的中国上市公司。按照詹昊的介绍,目前中国境内的法院与仲裁机构已经审理了多起涉及到美股上市公司的董责险案件。
在这个过程中,瑞幸咖啡的造假案起到了推动董责险普及的作用。记者了解到,直至今年,上述案件仍未结束。瑞幸咖啡业绩造假案发生后,董责险赔不赔一度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在2020年的一次业绩发布会上,中国平安曾披露过承保瑞幸咖啡董责险的情况。据介绍,瑞幸咖啡董责险基础层保单涉及多家保险公司,总保额为1000万美元,平安产险及国内十多家保险公司以共保体的形式参与了此次承保,平安产险承保了基础层保单主承保份额的30%。据了解,瑞幸咖啡的董责险总体保障额度高达2500万美元。
董责险的出现源于美国股市崩盘后的秩序重建。1934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下称“SEC”)成立,总结1929年10月美国股市大崩盘的教训,SEC确认在证券交易中要公允地公开企业状况、证券情况等,以投资者利益为首。美国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需要承担的经营风险陡然增加。
也是在这一年,英国伦敦劳合社推出了董事和高管人员职业责任保险,并卖给一家美国公司,开启了该险种的先河。
董责险在中国市场出现则是在2000年之后。2001年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提出,上市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2002年,平安保险与美国丘博保险集团合作推出中国首例公司董责险。随后,美国美亚、安联保险、中国人保、华泰财险等多家公司都开展了董责险业务。
詹昊表示,董责险起源于英美法系,其最初在中国市场出现也是以境外上市的公司投保为主。在美国等地的资本市场,由于制度设计的不同和做空机构的存在,中概股在境外上市面临集体诉讼的风险,忌惮于集体诉讼后的巨额民事索赔,不少公司在上市之前就会配置大额的董责险。新《证券法》实施后,“中国式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大幅提高了A股上市公司及其董监高的诉讼风险,近年来发生的几起董监高赔偿案例暴露了董监高的巨额责任风险,A股上市公司也开始关注并配置董责险。
在他看来,新《证券法》实施之后,中国保险公司应该借助新法的红利,进行新产品的开发设计与市场推广。同时,结合中国法律的规定,中国A股版本的董责险保单应该在保险利益、保险范围、代位追偿、赔偿机制方面进行有别于美股上市公司制度的修改与创新,从而吸引中国A股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作为潜在投保人、被保险人。
过去,A股虽然学习引进了董事会制度,但是董监高的责任并没有太多约束。随着《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发布,以及《证券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监管口径调整,行政罚款和集体诉讼案件不断涌现,董监高面临的职业风险越来越大。公司治理的要求在不断提高。
(应受访者要求,文中张征为化名)